法律定義
根據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第44條,停牌期間駕駛是指在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期間,或在駕駛執照被暫時吊銷期間,在道路上駕駛汽車。
相關法例: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第44條
嚴重警告:停牌期間駕駛是嚴重罪行,法庭通常會判處監禁刑罰,並會延長停牌期。
被取消駕駛資格的情況
- 因交通罪行被法庭取消駕駛資格(停牌)
- 累積違例駕駛記分達15分被停牌3個月
- 駕駛執照被運輸署暫時吊銷
- 駕駛執照已過期且未重新申請
刑罰
| 罪行 |
最高刑罰 |
停牌期延長 |
| 在被取消駕駛資格期間駕駛 |
罰款$10,000及監禁12個月 |
原停牌期延長或施加新的停牌期 |
判刑趨勢:法庭對停牌期間駕駛採取嚴厲態度。首次定罪通常會被判處短期監禁(數星期至數月),第二次或以後定罪刑期會更重。停牌期通常會被延長12個月或以上。
可能的額外後果
- 即時監禁(即使首次定罪)
- 停牌期大幅延長
- 留有刑事定罪紀錄
- 影響日後申領駕駛執照
- 保險公司可能拒保或大幅提高保費
- 僱主可能因此解僱(特別是需要駕駛的工作)
常見誤解
誤解一:緊急情況可以駕駛
即使是緊急情況(如送家人到醫院),在停牌期間駕駛仍屬違法。應致電999叫救護車或乘坐的士。
誤解二:短距離駕駛沒問題
無論駕駛距離多短,只要在道路上駕駛就違反法例。即使只是移動車輛數米也算駕駛。
誤解三:私人地方駕駛不算違法
雖然法例主要規管「道路」上駕駛,但大部分停車場、屋苑道路都屬於「道路」定義範圍。
誤解四:不知道被停牌可作抗辯
「不知道」通常不是有效抗辯。駕駛人有責任確保自己的駕駛資格仍然有效。
誤解五:執照過期只是行政問題
駕駛執照過期後駕駛,可能被視為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下駕駛,同樣屬刑事罪行。
辯護策略
可能的辯護方向
- 停牌期已屆滿:證明停牌期實際上已經屆滿
- 計算錯誤:證明對停牌期屆滿日期有合理誤解
- 緊急避險:極罕見情況下,證明為避免更大危險而不得不駕駛
- 非在道路上駕駛:證明駕駛地點不屬於法例定義的「道路」
- 並非駕駛:質疑控方證據,證明並非在駕駛汽車
- 程序問題:質疑取消駕駛資格的程序是否合法
求情因素
由於此罪行的嚴重性,求情空間有限,但以下因素可能有幫助:
- 及早認罪
- 真誠悔意及理解罪行嚴重性
- 駕駛距離極短且未造成任何危險
- 對停牌期屆滿日期有真誠誤解(並能提供證據)
- 極端緊急情況(如生命危險)
- 良好品格及社會貢獻
- 家庭及個人困難
- 已安排其他交通方式,不會再犯
重要提示:即使有上述求情因素,法庭仍可能判處監禁。唯一可靠的做法是絕對不要在停牌期間駕駛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