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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他交通刑事罪名

無牌駕駛、狂亂駕駛等

概述

除了常見的危險駕駛、酒後駕駛等罪行外,《道路交通條例》還涵蓋多種其他交通刑事罪名。這些罪行同樣可能導致嚴重後果,包括監禁、罰款和取消駕駛資格。

相關法例:《道路交通條例》(第374章)各條文

🚗 無牌駕駛(第42條)

定義:在沒有有效駕駛執照的情況下駕駛汽車。

常見情況:

  • 從未考取駕駛執照便駕駛
  • 駕駛執照已過期
  • 持有私家車執照駕駛貨車
  • 學習駕駛者在沒有教師陪同下駕駛
最高罰款監禁
$10,000首次3個月,再犯6個月

🏁 狂亂駕駛(第55條)

定義:在公眾地方狂亂地或惡作劇地駕駛汽車。

常見情況:

  • 在停車場「飄移」或「燒胎」
  • 在街上與他人競賽
  • 進行特技駕駛表演
最高罰款監禁停牌
$5,0001年可被取消資格

📱 使用流動電話(第41D條)

定義:在車輛行駛時使用手提電話。

常見情況:

  • 駕駛時撥打或接聽電話(手持)
  • 駕駛時發送或閱讀訊息
定額罰款扣分最高罰款
$2,0005分$5,000

📄 沒有有效保險(第4條)

定義:在沒有有效第三者保險的情況下使用車輛。

最高罰款監禁停牌
$10,00012個月可停牌12個月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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